广互认定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

admin 欧洲杯 2024-08-01 20 0

广互认定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明晰著作权人维权行为的界限和防止权利滥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旨在维系利益平衡,也就是既要在网络环境中有效地保护著作权,防止作品被未经许可传播,又要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公众合法传播和获取作品的需求。当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向信息存储空间未经许可上传其作品,当然可以依法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及时移除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相信著作权人发送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通知内容属实,并及时移除被指称侵权的作品。

  如果上传者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反通知,告之其上传作品的行为并不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信赖反通知的内容属实,并及时恢复先前依通知而移除的作品,此时著作权人不能再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再发内容相同的通知,而应当寻求其他法律解决途径,如提起诉讼。“通知和移除”规则由此在著作权人、上传者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了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网络世界中出现了“通知与移除”规则的设计者未曾预料的新情况。一方面,一些信息存储空间中反复出现大量侵权内容,部分权利人不愿不断发送通知。另一方面,供用户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内容的机制也可以被设计成应用程序,通过苹果商店等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供用户下载安装。一些权利人认为,由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直接“下架”该信息存储空间应用程序是最简便易行的防止侵权的方法。本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则具有普适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并不能动摇“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精神和理念。新的现象也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法律规则就不能适用。只是对法院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直接将一部作品(如畅销小说的电子版)以应用程序的形式提供,上传到苹果商店。用户下载安装后点击该应用程序只能使用该作品(如阅读电子书),则该应用程序当然属于侵权作品。作品权利人发现后向苹果商店发送通知,苹果商店当然应当及时移除。与此同时,由于苹果商店对应用程序的上传也有防止违法内容传播的审核机制,如果该应用程序直接以畅销小说名称命名,内容一看即知为畅销小说,苹果商店在提供下载之前的审核阶段就能发现该应用程序明显的侵权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无需权利人发送通知,苹果商店也应当阻止该应用程序“上架”。

  然而本案的情况和上述假想例完全不同。虎牙直播应用程序本身含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功能,用户可以使用该应用程序自行上传视频,且每天都有大量用户上传堪称海量的视频,其中合法视频和侵权视频并存。由于虎牙直播并不像臭名昭著的瑞典盗版湾网站那样,是专门吸引用户未经许可上传音乐和电影等作品的侵权网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既可以被用户用于传播自拍的合法视频,也可能被用户用于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此时不能仅仅因为有用户上传了侵权视频,就将虎牙直播与盗版湾等专业侵权网站等同视之。权利人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应当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向虎牙直播的经营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如果权利人认为用户上传的是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虎牙直播在进行审核时必然能够发现其侵权性质,但虎牙直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允许其进行传播,也可以依据“红旗标准”,在不向虎牙直播发送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虎牙直播帮助用户侵权。

  在本案中,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并没有采用上述两种维权方法,而是要求苹果商店将虎牙应用程序“下架”。如果苹果商店为了避免遭受诉讼而遵从了这一请求,将在实质上架空“通知和移除”规则,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虎牙应用程序本身并不是侵权作品,即使将苹果商店视为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权利人也只能针对侵权作品发出要求移除的通知。在该应用程序具备允许用户上传的功能,而有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况下,依“通知和移除”规则,权利人只能针对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向存储该侵权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本案中为虎牙应用程序的经营者)发出通知,而无权要求苹果商店移除该应用程序。由于涉案的侵权音乐作品并不存储于苹果商店或苹果公司管理的其他网络空间中,苹果商店在技术上只可能移除虎牙应用程序,不可能直接移除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是不可能向苹果商店发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的。

  对于苹果手机和iPad的用户而言。获取应用程序的主要途径就是从苹果商店中搜索并下载,极少有用户去该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官网下载相关应用程序。将虎牙应用程序从苹果商店中“下架”,几乎等同于宣判了该应用程序的死刑,也基本堵死了用户获得该应用程序的途径。如果按照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诉求去理解和实施“通知和移除”规则,必然造成利益失衡。受到不合理影响的不仅是虎牙应用程序和相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还有成千上万利用虎牙应用程序在信息存储空间中发布和欣赏合法内容的用户的正当利益。

  在本案发生之前,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与本案中情况类似的通知,要求移除类似应用程序的情况也有发生。但之前尚未有法院认定此类通知属于错误通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决是全国首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澄清了“通知和移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和内涵。该裁决明确了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的侵权通知应当针对本身构成侵权的内容(如前文提及的将他人作品未经许可制作为小程序)。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可被用户用于上传侵权内容的应用程序,并不能作为权利人发出通知、要求移除的对象。这就为权利人正确发出侵权通知提供了指引,也为接到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自己是否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确立了规则。

  其次,该裁决明晰了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的通知虽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但是苹果商店和类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此类通知时,为了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可能会遵从通知的要求,将被指称侵权的应用程序“下架”。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但该程序和《民法典》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反通知之后,只要其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恢复被移除的内容。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恢复被移除的内容。虽然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而言,根据立法原意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但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对此心存疑虑,如果其选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不根据反通知恢复此前已经移除的内容,可能对应用程序的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权利人所发出的是错误通知,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可以给此后权利人在维护时予以警示,促使其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滥用权力。

  最后,本案的裁决对于因错误通知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通过行为保全获得救济提供了指引。在本案中,对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通知、要求“下架”虎牙应用程序的行为,虎牙应用程序的提供者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并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是非曲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得到最终认定。与此同时,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此前指称侵权的内容,虎牙公司也均从其信息库储存空间中移除,其合法利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持续不断地向苹果商店发出要求移除虎牙应用程序的通知,并最终迫使苹果商店为了避免自身卷入纠纷而将虎牙应用程序下架,可能会给虎牙应用程序的提供者以及大量合法上传和欣赏内容的用户利益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此时,广州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进行行为保全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并禁止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继续向苹果商店发出类似通知,有充分法律依据。该裁决为将来受到错误通知影响的民事主体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更能起到遏制权利人发送错误通知,谨慎维权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网络环境对著作权提供高水平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也极为重要。可能导致大量伤及无辜的通知属于错误通知,持续大量发送此类通知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此情况下受到影响的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权利人发送此类通知。这是本案裁决为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利益平衡所创设的重要先例,无疑将被载入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史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崔国斌

  在本案中,法院直接针对持续发送侵权通知的权利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网络版权诉讼领域,本案例具有开创意义,值得社会关注和研究。要理解本案,应当首先了解苹果应用商店作为一个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著作权法下的角色,然后才能准确判断法院针对权利人而不是苹果应用商店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实际上,苹果应用商店比较特殊,对于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而言,苹果应用商店的角色并不相同。在应用程序代码或文本本身直接含有版权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程序代码,实际上是在提供侵权内容的存储和网络发布服务。比如,侵权者可能将一本书的文字内容直接做成一个APP,供用户下载浏览。在这种情况下,苹果公司通过其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侵权内容的复制件(直接包含侵权内容的该APP程序),其角色与我们比较熟悉的内容分享网站,比如抖音、Youtube等,并无本质差别。如果苹果公司希望获得安全港规则的庇护,在接收到著作权人的合格侵权通知后,应当按照内容分享网站所普遍接受的“通知—删除”规则从事,及时下架侵权程序内容。

  在应用程序代码或文本本身并不直接含有版权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程序代码,并未对外提供侵权内容,其角色与上述网络内容存储和发布服务提供者有很大差别。比如,像本案所说的虎牙直播程序客户端。用户下载安装的客户端程序中,并不当然包含有著作权人的版权内容。只有在用户利用该程序对外直播时,才会实时播放侵权音乐;或者,用户通过该程序访问程序运营者的网站或服务器,临时获得运营者在线提供的侵权内容。无论是哪种情形,苹果应用商店均未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对外提供侵权内容,也无法直接移除该内容。这时候,苹果应用商店在接收到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如何从事,现有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关于服务商责任的一般条款,苹果应用商店是否属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服务商、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也同样不清楚。参考先前法院在阿里云和微信小程序等案中的判决,至少有理由相信,苹果应用商店并没有义务采取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本案中,法院对于苹果商店不应下架争议应用程序的结论,应该是合理的。

  在上述背景下,苹果公司可能自愿采取比法律要求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它除了转发侵权通知外,还可能在著作权人反复投诉的情况下,下架争议的应用程序,从而对程序运营者的利益构成实质威胁。苹果公司是否可以这么做,可能要考虑苹果公司与服务对象的合同约定,苹果公司的市场地位,下架措施的合理性等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愿意,程序运营者可以对苹果公司的下架威胁提出挑战,甚至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苹果下架其应用程序。不过,程序运营者并未这么做,因此本案并未涉及苹果下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程序运营者选择另一路径,通过行为保全程序禁止权利人继续向苹果公司发送侵权通知。程序运营者显然认为,权利人持续发送侵权通知,并坚持要求苹果公司下架应用,该请求已经超出了法律对于苹果公司的要求,的确有侵害程序运营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同时,如果依据苹果公司的内部操作规则,权利人的持续通知的确会导致应用程序被下架,则法院认定权利人的持续通知行为会对程序运营者构成不可弥补损害,应该是合理的。本案中,程序运营者有直接挑战苹果下架威胁的可能性,并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的通知行为就没有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可能性。很多时候,针对中间商的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并不能够像针对权利人那样有效,在跨国语境下更是如此。因此,在具体个案中,法院还是应该许可程序运营者在挑战中间商之前,直接针对始作俑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除了分析侵权可能性和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外,还需要权衡保全措施对双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在本案中,这两项因素的权衡也大致对程序运营者有利。因此,本案法院接受程序运营者请求,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结果并不意外。